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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21   来源:政策法规处   【关闭窗口


       一、编制背景

       2022年4月,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出台了《关于做好设区市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指导目录>《裁量基准》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根据地方立法情况,与同级出版、版权、电影等主管部门沟通协商,在国家级、省级《指导目录》基础上尽快形成本地区《指导目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由支队牵头,局法规处把关编制了《淮安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

       二、编制依据

    (一)《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版)〉的通知》(文旅综执发〔2021〕71号)

    (二)《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版)>的通知》(苏文旅发〔2021〕141号)

      三、编制范围

      在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版)》及《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版)》总体框架和编制规则基础上,重点梳理我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有关文化、文物、出版、版权、电影、广播电视、旅游市场领域的行政执法事项,必要时进行动态调整。

      四、编制目的

     《指导目录》是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指导目录》的编制,将进一步明确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范围,明晰职责边界,更好地履行文化和旅游部门执法职责,维护各类文化市场秩序。

      五、主要内容

     《指导目录》主要梳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管领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事项共387项,包括行政处罚383项、行政强制4项。 

  一是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和实施依据。执法名称原则上根据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内容进行概括提炼。实施依据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列出了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 

  二是明确法定实施主体。列入《指导目录》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主体统一规范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即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名义统一执法。《指导目录》中有关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依法实施。 

  三是明确第一责任层级。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原则,把查处违法行为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压实,但不排斥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处罚权。 

      本次发布的《指导目录》所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有关事项更新至2022年4月30日。发布后,我局也将适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对目录进行定期更新,保证目录的适用性和实效性。 




  关于印发《淮安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