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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0-07-24   来源:淮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关闭窗口


 ——2020年3月2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淮安市人大常委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淮安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2月28日审议通过,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现就相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大运河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流动的文化,要统筹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 中办和国办印发了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对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提出了明确要求。淮安市是大运河的重要节点城市,境内有42项大运河文化遗产列入全国大运河遗产保护和管理总体规划,占总规中沿线35座城市遗产总数326项的1/8;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淮安遗产区和缓冲区面积超过1万公顷,约占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面积的1/7。多年来,淮安市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科学制定大运河保护规划,注重文化传承,丰富表现形式,深入挖掘以大运河为核心的历史文化资源,彰显淮扬文化的地域特色。为了将淮安市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传承方面积累的经验固化下来,制度化探索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新模式,使大运河淮安段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形成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和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决定的精神,开展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立法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条例》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文化部《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国家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江苏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借鉴了《杭州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绍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嘉兴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山东省大运河遗产山东段保护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

  二、《条例》制定过程

  《条例》被列为淮安市人大常委会2019-2020年的跨年度立法项目,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立法各项工作。

  一是认真组织起草。淮安市政府明确淮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条例》草案的具体起草工作,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及时成立起草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积极推进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安排教科文卫委和法工委提前介入起草工作,协调市司法局参与起草工作,积极了解协调推进草案起草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人大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条例》草案于2019年12月25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一审。

  二是广泛征求各界意见。《条例》草案一审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真汇总整理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书面征求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和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并在淮安市人大网站、政府网站及淮安日报上公布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2020年1月中旬,分别到每个县区召开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部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村(居)委会负责同志,以及部分市、县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多方面人员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县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阶段性修改成果后,都分别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先后征集修改意见建议500余条。

  三是深入推进研讨完善。多次组织相关单位和法制委委员、法工委委员、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以及有关法学专家参加的立法论证会,对《条例》草案进行深入的研讨和集中修改,审慎提出修改意见建议。此外,还将《条例》草案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及时进行修改完善。2月24日,市人大法制委进行了统一审议,之后提请2月28日召开的淮安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进行了二审。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紧紧围绕我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制度和措施设计,共五章39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实施规划、政府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保护与管理,主要就保护规划、保护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与整理及分级分类保护、保护标识标志、建设活动限制、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估、遗产维护、监测预警、巡查制度、应急处置、加强执法、禁止行为等内容做出规定。

  第三章传承与利用,对价值引领、战略对接、展陈设施建设、推进旅游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文化传播、传承基地建设、创意产品开发等工作提出要求。

  第四章法律责任,《条例》对上位法已经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的,没有进行重复规定,对上位法没有规定的,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并规定了责任衔接和公益诉讼等内容。

  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了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的确定方式和《条例》的施行时间。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予审议。

  

政策关联:《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