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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30   来源:淮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关闭窗口

2013年10月1日,伴随着国庆旅游黄金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正式实施。与国务院、国家旅游局以往颁布施行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比较而言,《旅游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旅游业正式进入“有法可依”的全新时期。
规范旅游市场、强调对旅游者权利的保障是《旅游法》主要的立法目的。为了有效控制、改善目前旅游市场乱象丛生的现状,新施行的《旅游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热点。
一、严格把控市场 规范景区门票价格
在良莠不齐的景区品牌品质之中,与之不相匹配的门票价格的肆意疯涨已然成为旅游者一大梦魇。面对这一现象,新出台的《旅游法》中明确了“控制价格上涨、公益性景区逐步开放”的规范方向:
第一、景区门票价格应在醒目位置对外公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或取消收费;
第二、对于不同景区或同一景区不同景点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并且旅游者有权选择其中的单项票进行购买,而无须“被强制”购买套票;
第三、由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最大承载量,且该最大承载量应对外公布;
第四、提高景区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二、“指定购物场所与设置自费项目”的相对禁止
安排指定场所的购物是导游、旅行社、地方商家之间长期以来形成的紧密利益链,作为“被购物”的旅游者,对此也往往敢怒而不敢言,虽然心知肚明,但为了不与导游“闹僵”而更多选择妥协。
《旅游法》颁布后,明令禁止这一乱象,规定了旅行社、地接社等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同时,《旅游法》也明确了旅行社不得设置自费项目,这将极大改善挂羊头卖狗肉的“低价团”现象,一方面使旅游者的消费更为透明化,另一方面,也能够抑制旅游经营者之间的恶性竞争,有效改善旅游业市场。
即使旅游者被不合理收费,《旅游法》也赋予了旅游者相应的救济权利: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协助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旅游法》的上述的规定并非完全杜绝“指定购物场所”、“设置自费项目”等旅游行程安排,《旅游法》并不禁止在订立合同时将“购物”、“自费项目”等活动写入合同中,即充分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自治;即便订立合同时没有写入,在旅游过程中,由旅游者主动提出且经旅行社纳入安排范围的,也同样对合意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三、文明出行 遵纪守法
为了倡导良好的文明旅游意识,纠正旅游者在国内外旅游中可能出现的不文明行为,新出台的《旅游法》也对旅游者相关义务作出了相应规定:
第一、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第三、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结语
《旅游法》的正式实施无疑是对旅游市场整治、规范的一剂良药,但真正成功塑造、运营、维护和谐规范的旅游市场,不单单是立法层面的意识思想进步,更为重要的是监管力、执行力的正确实施乃至每一位参与者、执法者的自律束己,否则《旅游法》终将只是纸上谈兵,空为美好的愿景,《旅游法》仍然需要充足的时间与具体的实践来检验和完善。


政策关联: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