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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1-02-20   来源:淮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关闭窗口

《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解读

 

《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对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秩序,推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高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立法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我省改革工作稳步推进,取得显著成效。但是,在当前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新形势下,文化市场发展与管理面临许多新形势新要求,文化市场执法任务复杂艰巨,需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同步跟进、有效衔接,努力构建适应现代文化市场要求的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体系。为进一步落实中央部署要求,深化和巩固我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成果,提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法治化水平,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出台了《办法》。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同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等相关文件要求,并参照了文化和旅游部及省其他有关规定。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39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政府、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职责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涉及文化和旅游、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等文化市场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和改革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落实文化市场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任务,具体承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职责。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机构编制、公务员管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网信、通信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同时明确,文化市场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根据规定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二)关于执法队伍管理

《办法》根据中央文件规定,总结提升我省经验,着力解决问题,主要从五个方面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管理作出规范:一是在执法机构设置方面,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二是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要求使用统一规范的机构名称、执法标识、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三是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并规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理论素质和必备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四是明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经批准后实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五是落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措施,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规定配备执法车辆、装备和办公场所;对不再适合或者不实际从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调整补充;根据岗位危险性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关于执法行为规范

《办法》针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部门协作等方面明确了具体要求。一是规范行业日常监管与综合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规定了文化市场行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实地巡查(检查)、线上监测等方式,对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管理领域进行日常监管,依法开展行政指导。文化市场行业管理部门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移交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但是,应当形成完备的记录。二是完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相关制度,将我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中案件主办制度、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办案制度等好的做法、制度上升为省政府规章加以总结固化。三是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规定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江苏智慧文旅平台、移动执法系统,采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保障综合行政执法规范高效。四是加强区域合作,规定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执法合作,开展区域联合执法、协助执法、案卷评查、经验交流、人才培训等工作。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推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建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联动协调机制,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信息互通共享,统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标准,推动违法线索互联、处罚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四)关于执法监督与责任

《办法》设立执法监督与责任专章,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监督评价和人员奖惩作出规定。一是规定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评价制度,并向被考核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通报评价结果。二是规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第三方评估、文化市场第三方暗访等机制,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三是规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四是规定对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违反有关规定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通报或者依法给予处分。同时规定了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应当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调离执法岗位。

《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