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索 引 号 | 014290213/2019-00001 | 发布机构 | 淮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19-10-18 | |||
文 号 | 公开日期 | 2019-10-18 | 失效日期 | ||
名 称 | 淮安市文化行政综合执法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 | ||||
关 键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效说明 |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文化行政综合执法管理,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文化行政处罚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文化行政处罚案件备案范围:
1、责令停业整顿;
2、吊销许可证;
3、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4、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第三条 在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15日内分别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决定抄告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时 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和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式2份,并附上有关的材料。
第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上报备案前要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审查内容包括:
1、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4、定性是否准确;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6、处罚是否适度;
7、程序是否合法。
第六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应备案而不备案的、拒不执行监督决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作出行政处分。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