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广旅游局职能
市文广旅游局职能
您所在的位置: 机构概况 市文广旅游局职能
淮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规定
发布时间:2024-12-20   来源:淮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关闭窗口

第一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淮安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是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处级,挂市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工作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政策措施,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事业、广播电视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广电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四)负责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公共事业发展,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和旅游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五)指导、推进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推进智慧旅游发展。

(六)组织实施全市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七)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指导市级重点文化广电设施建设,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推广和品牌建设,促进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市场推广和对外合作,制定全市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八)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服务质量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九)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十一)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市广播电视机构的宣传、发展、传输。负责对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审查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节目内容与质量。负责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和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市重大宣传活动。开展广播电视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指导、推进全市文物事业发展,组织文物资源调查,指导、协调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组织、指导文物考古工作,负责全市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管理全市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组织协调重要政策调研工作,负责起草重要综合性文稿。承担政务公开、机要保密、信访、安全工作。综合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统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文化、文物和旅游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文化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指导并监督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市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化管理。承担市级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行政审批事项,并限时办结。承担全市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三)艺术处。拟订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全市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全市水准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

(四)公共服务处。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市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工作。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及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

(五)产业科技处。拟订全市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组织协调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指导推进文化旅游大数据建设和智慧旅游发展。

(六)资源开发处。承担全市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规划和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生态旅游发展。指导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和旅游风情小镇建设。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

(七)交流与推广处。拟订全市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旅游市场和品牌建设。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和重点旅游产品、旅游线路的国内市场推广。负责组织、参与国内重大旅游促销、节庆及会展活动,组织开展国内旅游市场跨区域合作。指导、管理、组织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及宣传推广工作。承担政府、民间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企业开展自主外联与市场推介工作。

(八)市场管理处。拟订全市文化市场、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的行业监管,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和等级考试。

(九)文物保护处(非物质文化遗产处)。拟订全市文博工作规划和文物保护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承担全市博物馆、可移动文物业务的指导和管理工作。监管、指导全市文物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文物考古、勘探、发掘、保护、抢救和研究工作。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全市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文物科研、培训、交流合作和文物信息化建设工作。协同推进大运河文化带和国家文化公园淮安段建设。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传播工作。

(十)宣传管理处(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处)。承担全系统新闻宣传、信息报送及意识形态工作。指导、协调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指导全市广播电视节目创作生产。指导、监管全市重大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的创作生产和播出。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承担电视剧制作的指导、监管工作,指导、调控电视剧的播出。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对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承担节目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体系建设。

(十一)传媒机构管理处(广电科技处、安全传输保障处)。承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拟订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科技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和重大科技工程项目攻关。负责广播电视技术质量监督,指导广播电视技术计量检测和技术成果转化工作。拟订全市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无线、卫星等传输覆盖体系建设。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工作。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拟订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广播电视有线、无线传输设备和电台、电视台等重点单位安全保护工作。拟订全市广播电视重要改革措施,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协调推进三网融合,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

(十二)人事处。拟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全市文化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指导文化和旅游院校建设和行业职业教育工作。

机关党委。按有关规定设置机关党委。

第六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权力事项按《淮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淮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八条本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