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文化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省文化和旅游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2023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实践,《清单》包括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一般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二、《清单》中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不予处罚是指因法定情形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2.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数额(倍数)的确定,应当按照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规定,介于最低区间范围,即:对应《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较轻”裁量情形的裁量幅度,在最低罚款数额(倍数)上浮基准值的30%幅度内(含本数)确定。
3.减轻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不含本数)。
三、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适用《清单》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在常用的行政处罚种类中,警告、通报批评是较轻的行政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是较重的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轻重程度介于两者之间。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没收违法所得作出普遍授权,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属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并处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不再实施可以并处的罚种。
法律、法规、规章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倍数)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倍数)的,最低罚款数额(倍数)以最高罚款数额(倍数)的10%计算。
五、《清单》所称“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是指通过查询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等,确定当事人两年内未发生清单所列同一违法行为。
六、当事人有《清单》所列的事项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或者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清单》。
七、对于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的当事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运用约谈、引导、建议、提醒、回访等行政指导手段,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促进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升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八、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适用《清单》的执法行为应全程记录,录入有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同时做好相关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九、鼓励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适用《清单》。如不适用,应报请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准。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文化和旅游部、省政府对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适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各地可在《清单》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或者调整适用本地的清单。
十二、《清单》适用情况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阐明。《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依据,但不得直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不得在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中作为处罚依据予以援引。
十三、《清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4日。
《江苏省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2023年版)》.docx
《江苏省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罚、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2023年版)》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