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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分类审批工作的通知 》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05-05   来源:淮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关闭窗口

2023年4月10日,本机关联合多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分类审批工作的通知》正式实行,为进一步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分类审批工作,现对该文作相关解读,具体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1、推进“双减”工作开展的要求。2021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要求各地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随后江苏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安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指导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监管工作。

2、规范审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要求。2022年以来,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江苏省文件《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体育局陆续出台规范性文件,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作出明确指引和要求。

3、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2020年1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事项准入提出新的更高要求,第十二条规定: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二、制定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2.《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2021年7月印发。

3.《关于解决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淮安市存量土地资源盘活利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淮政办发〔2021〕14号),2021年7月1日印发。

4.《淮安市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 培训负担实施方案》(淮办发〔2021〕32 号),2021年11月24日印发。

5.《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2〕87号),2022年12月22日印发。

三、主要内容

1、各地开展审批准入时要严格落实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的安全要求,必须符合教育用途房屋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安全管理规定。体育部门按照省体育局规定要求,由校外培训机构提供符合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说明性材料后,出具准入审批文书。科技和文广旅游部门对现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原已取得安全鉴定报告以及消防验收(备案)合格证明文件的,在办学面积不变且未重新装修的,经举办人承诺,可以沿用原有的证明,并具备其他相应条件后,主管部门可直接出具综合审批许可证或准入审批文书。未取得安全鉴定报告以及消防验收(备案)合格证明文件的,在其办学所在场域已取得整体房屋安全、消防合格证明的前提下,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淮安市存量土地资源盘活利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淮政办发〔2021〕14号),由在住建系统登记的第三方安全鉴定机构出具安全鉴定报告,具备从业条件的第三方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由各县(区)主管部门联合住建、消防救援部门到机构现场进行查验确认后,在具备其他相应条件下,方可出具综合审批许可证或准入审批文书。对新增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需按规定取得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并具备其他相应条件后,方可出具综合审批许可证或准入审批文书。

2、各地要加快推进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审批准入工作,建立教育、科技、文广旅游、体育、民政、住建、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多部门统筹协调机制,梳理审批准入工作的各项环节,优化审批登记路径,简化工作程序,分类制定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培训机构设立办理指南,形成完整、系统、高效的审批准入流程。对于经营多种非学科类业务的机构,可由机构根据主要经营业务,向主要监管部门申请,由主要监管部门牵头,实行部门联合审核。

文广旅游部门要根据省、市文件要求,积极探索推动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审批工作“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指导现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根据目前法人性质及后续办学意愿,经审批同意,颁发同意开展培训的综合审批许可证。科技类、体育类培训机构可参考实施。

民政、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部门凭综合审批许可证或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对该类校外培训机构办理设立登记或办理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主管部门、机构名称等事项变更。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校外培训机构,还需持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分类审批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