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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分类审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05   来源:淮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关闭窗口

各县(区)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住建局、文广旅游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消防救援大队;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工业园区综合服务局、生态文旅区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双减”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21〕32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淮办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办公室于2月8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了文化艺术、科技、体育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分类审批。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要求,各县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接办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科技部门承接办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承接办理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体育部门承接办理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由社会事业局承接办理;淮安工业园区、生态文旅区范围内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分别由综合服务局、社会事业局承接,如暂不具备审批条件的,可主动对接委托清江浦区、淮安区主管部门办理。

(二)严格执行标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相关要求严格按照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江苏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苏科技规〔2022〕1号)执行。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相关要求严格按照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苏文旅规〔2022〕1号)、《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苏文旅规〔2022〕2号)执行。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相关要求严格按照江苏省体育局《江苏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苏体规〔2022〕1号)、《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做好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工作的通知》执行。对于开展多种非学科类培训的机构,应同时符合所涉及各类业务的设置标准。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要求。

(三)确保场地安全。各地开展审批准入时要严格落实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的安全要求,必须符合教育用途房屋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安全管理规定。体育部门按照省体育局规定要求,由校外培训机构提供符合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说明性材料后,出具准入审批文书。科技和文广旅游部门对现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原已取得安全鉴定报告以及消防验收(备案)合格证明文件的,在办学面积不变且未重新装修的,经举办人承诺,可以沿用原有的证明,并具备其他相应条件后,主管部门可直接出具综合审批许可证或准入审批文书。未取得安全鉴定报告以及消防验收(备案)合格证明文件的,在其办学所在场域已取得整体房屋安全、消防合格证明的前提下,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解决工业厂房“不动产权证”办理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淮安市存量土地资源盘活利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淮政办发〔2021〕14号),由在住建系统登记的第三方安全鉴定机构出具安全鉴定报告,具备从业条件的第三方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由各县(区)主管部门联合住建、消防救援部门到机构现场进行查验确认后,在具备其他相应条件下,方可出具综合审批许可证或准入审批文书。对新增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需按规定取得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并具备其他相应条件后,方可出具综合审批许可证或准入审批文书。

(四)优化审批流程。各地要加快推进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审批准入工作,建立教育、科技、文广旅游、体育、民政、住建、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多部门统筹协调机制,梳理审批准入工作的各项环节,优化审批登记路径,简化工作程序,分类制定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培训机构设立办理指南,形成完整、系统、高效的审批准入流程。对于经营多种非学科类业务的机构,可由机构根据主要经营业务,向主要监管部门申请,由主要监管部门牵头,实行部门联合审核。

文广旅游部门要根据省、市文件要求,积极探索推动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审批工作“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指导现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根据目前法人性质及后续办学意愿,经审批同意,颁发同意开展培训的综合审批许可证。科技类、体育类培训机构可参考实施。

民政、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部门凭综合审批许可证或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对该类校外培训机构办理设立登记或办理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主管部门、机构名称等事项变更。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校外培训机构,还需持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五)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要把推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作为落实“双减”工作的重要举措,建立教育、科技、住建、文广旅游、体育、行政审批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管共治机制,坚持严格准入、规范审批、联合监管、协同治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按时间节点加快完成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审批工作,促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要对照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对现有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不符合设置标准的要对标整改。对2023年6月底前仍不能完成整改的培训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落实工作责任。全面落实以县(区)为主的校外培训机构审批责任,各县(区)要统筹协调本级相关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配齐配强人员。要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依纪依规严肃问责。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9日。期间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调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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