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您所在的位置: 政务公开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淮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14   来源:淮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关闭窗口

各县区文广旅游局,市文化馆(非遗保护中心),市直相关单位:

       现将《淮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开展与绩效考评工作,切实推进全市非遗保护传承发展。

 

       附件:《淮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

 

 

                                                                   淮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2年6月27日

 

附件:淮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淮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办法》《淮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原《淮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资助及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淮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淮安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公认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并经淮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游局”)认定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其中,年满75周岁(含)以上及身患重大疾病或失去言传身教等传承能力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免予考评。

第三条  市文广旅游局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绩效考评工作,建立淮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考评办公室,考评办公室设在淮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非物质文化遗产处(以下简称“市文广旅游局非遗处”),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  建立淮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奖励机制,主要为传承奖励和专项补助两种形式,以激励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第五条  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奖励,主要是指用于相关传承工作成效显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奖励。可由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市直保护单位报市文广旅游局,并由市文广旅游局评估后实施。

第六条  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淮安市本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正常传习活动给予的一定补助。

第七条  市文广旅游局制定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绩效考评标准,明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项目保存、传承、传播、研讨、交流等工作的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市文广旅游局每年进行一次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绩效考评工作。

考评可采取材料审核、现场答辩、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由各县区文广旅游部门和市直保护单位具体实施组织考评并确定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九条  考评采取百分制原则,考评成绩6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8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比例不可超过本地参评人数的10%;考评成绩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具体考评内容及评估标准如下:

(一)综合指标

1.身体健康,能够正常从事传承实践及指导传承实践。分为三个等次,对应分值为5分、4分、3分以下。

2.遵守法纪,爱国敬业,积极履行传承人义务,具有参与意识、合作意识和奉献精神。分为三个等次,对应分值为5分、4分、3分以下。

3.制定年度传承计划。根据计划的科学性、先进性、可操作性分为三个等次,对应分值为5分、4分、3分以下。

(二)基础指标

1.授徒传艺情况。根据评估周期内授徒数量、质量酌情评分:带徒总数不少于3人(含),其中新增学徒不少于1人(含),且已有学徒掌握核心技巧或核心知识,能熟练运用于项目实践,对应分值为20-17分;评估周期内带徒总数不少于2人(含),已有学徒在一定程度上掌握项目内容,能够进行项目实践,对应分值为16-13分;评估周期内有授徒,但无新增,学徒尚未掌握项目内容,对应分值为12分以下。

2.项目实践情况。根据评估周期内能否从事项目实践,能否创作一定数量的作品,能否参加非遗进校园、进社区、进景区活动等因素酌情评分。分为三个等次,对应分值为20-17分、16-13分、12分以下。

3.项目调查、资料保存(包含记录工作)情况。根据评估周期内是否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开展项目调查、记录、资料收集,是否保存了一定数量作品、资料(文字、图片与影音)、实物等因素酌情评分:分为三个等次,对应分值为10-9分、8-7分、6分以下。

4.展示传播情况。根据评估周期内是否参加市级以上、县区、乡镇及行业公认的展示展演活动,视活动级别等因素酌情评分:分为三个等次,对应分值为10-9分、8-7分、6分以下。

5.补助经费使用情况。根据评估周期内补助经费使用的计划、记录、绩效等因素酌情评分。分为三个等次,对应分值为10-9分、8-7分、6分以下。

(三)提升指标

1.研究成果情况。根据评估周期内是否出版与传承项目相关的著作,公开发表论文,承担课题研究,拍摄网络公开课或传播视频,视成果的社会影响力酌情评分。此项共5分。

2.获得奖励情况。根据评估周期内是否获得与传承项目相关奖励酌情评分。市级以上奖励、行业内公认的权威奖励(5分);县级奖励(3分);乡镇街道奖励(1分),取最高奖励,不可累计。

3.取得重大贡献情况。根据评估周期内是否恢复项目失传内容或环节、发展项目的知识和技艺,并获得行业认可,促进其传承传播等情况酌情评分。此项共5分。

第十条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绩效考评工作程序:

(一)市文广旅游局印发考评通知。

(二)各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通知代表性传承人准备相关材料,参加考评。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单位为市直属单位的,由市直属单位通知并组织开展考评工作。

(三)代表性传承人根据考评要求提交考评相关材料。

(四)各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考评小组根据考评要求,对传承人进行材料审核,安排重点答辩或组织实地察看,并将考评结果报送市文广旅游局。市直属单位代表传承人由项目保护单位组织考评并将结果报送市文广旅游局。

(五)市文广旅游局对考评结果进行汇总审查,并根据情况开展实地核查。

(六)市文广旅游局对考评结果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相关当事人或单位及其他个人可书面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公示期满,组织专家对异议进行复议后,将评审结果正式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代表性传承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考评结果视为不合格:

(一)考评周期内因受到刑事处罚,受到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参加考评,或无当理由拒绝参加考评。

(二)考评周期内没有开展相应的授徒传艺活动。

(三)考评周期内不配合市、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性活动2次(含)以上。

(四)考评周期内不配合各级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开展非遗资料的搜集整理和记录工作。

(五)考评周期内将各级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拨付的补助经费挪作他用。

(六)在传承活动及考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二条  考评结果为合格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补助。

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在基本补助标准上给予一定奖励。

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代表性传承人,市文广旅游局出具书面通知,督促整改,并停发当年补助。

第十三条  代表性传承人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市文广旅游局取消其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布,且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代表性传承人因自身原因,主动辞去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经市文广旅游局审核同意,取消其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且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五条  淮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考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评纪律和相关规定。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淮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015年9月9日发布的《淮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资助及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淮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政策解读